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物权的原始取得有什么
物权的原始取得有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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