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也做出了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因遭受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作价补偿等。
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事先达成协议,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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