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
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什么是所有权权能
所有权权能,是指大陆法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一般性概括。学理上认为包括所有权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方面。所有权积极权能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法律可能性,又称为所有权支配权能。大陆法各国民法对此类权能的概括不尽相同。有学说认为:所有权是某种总括权利,其(积极)权能不过是对所有人对物一般支配力的概括性描述,它并没有穷尽所有人支配物的其他可能性;亦有学说认为:民法典对所有权权能的概括反映了大陆法演绎适用的基本要求,它既要考虑到各项权能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各项权能与传统民法中其他制度(如占有制度)相谐调。所有权消极权能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干涉,以实现对物支配意志的法律可能性,又称为所有权的请求权能,包括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等多种。有学说认为:所有权的请求权不应视为独立的权能,而应视为所有权支配的机能或作用。
全文6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