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如下: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欺诈订立合同的常见情形
欺诈订立合同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伪造合同,即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2.货物引诱,即欺诈方利用对方急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
3.盗用、假冒名义,即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4.虚构主体,即伪造营业执照等方式,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虚假广告、信息引诱,即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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