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工会求助、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则需加付赔偿金。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则工会可提请支付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在十五日内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仲裁庭应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并按裁决书履行。若通过仲裁后诉讼解决,则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劳动争议中的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没有时间限制。在签订和解协议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支付工资。
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解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若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若通过向工会求助解决,没有时间限制,但工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提请支付处理。
若通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
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庭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并按裁决书履行。
若通过仲裁后诉讼解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履行。
劳动纠纷调解
劳动纠纷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产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以寻求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劳动纠纷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公正、及时、有效的调解,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纠纷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双方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不履行和解协议,调解终止。
2. 合法合理原则:调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及时进行,尽量在争议产生后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避免争议扩大化、升级化。
5. 协商解决原则:调解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劳动纠纷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调解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及时、高效。
劳动纠纷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调解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及时、高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