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本市一家企业服务了1年多,却从未与该企业签订书面。今年初,该企业以杨某违纪为由,口头解除。昨天,闸北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双倍等共计26000多元。
2007年10月,杨某自江苏来沪打工,经过培训进入该企业工作。今年1月1日,杨某突然被该企业口头通知,原因是杨某在担任管理员期间将转交他人的香烟挪作私用,还向外单位员工借用财物不归还,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据《招工简章》将其辞退。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赔偿双倍工资。
审理中,该企业认为,自己和杨某签订的《招工简章》已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无需再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企业的《招工简章》并不是对员工正式工作后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所作的约定,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该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都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以口头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违反了《》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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