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与xxx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房屋)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并如约缴纳了4000元订金。然而,直到合同约定期满,严先生始终没有接到房屋。为此,严先生要求xxx房屋双倍返还自己的订金(共8000元)。
事件:xxx未对客户履行合同?
严先生称,他于2006年12月15日与xxx房屋三爱堂店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xxx房屋三爱堂店为严先生办理在城关区购买8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居间期限为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2月14日。合同签订后,严先生按约定缴了4000元订金。
客户:xxx应双倍偿还订金
严先生说,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xxx房屋曾给自己提供过两套住房,但先后又在已经签订的购房协议上盖上了合同作废的章子。可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严先生始终没有得到所需房屋。他认为xxx房屋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双倍返还订金。
xxx:作为中介不应双倍赔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xxx房屋甘肃总部客户服务中心经理杨刚,他称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是由购房买卖双方签订的,xxx房屋只是个中介服务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还说,严先生所缴纳的订金该公司会退还,若要求双倍返还,严先生可通过xxx公司向房主追偿。
律师:违约了就应担相应责任
对此,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秉礼律师称,如果事实真的与严先生所说的那样,那么xxx房屋与严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xxx房屋就形成违约,因此,xxx房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双倍赔偿订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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