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初,凌某进入某化工厂做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同年10月12日,厂方未与凌某协商,擅自变更凌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由于凌某顶撞主管,化工厂遂以凌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凌某同意走人,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项费用,及额外的一个月工资。那凌某的上述各项要求合法吗?
法律人士介绍,本案中,凌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化工厂以凌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化工厂的行为并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据此,凌某只能主张赔偿金,即凌某有权要求化工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其赔偿金计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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