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跨区受理吗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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