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需要哪些材料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时,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用以核实投诉人的身份。
2.投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些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社保缴纳情况。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文件记录了劳动者的入职过程。
6.考勤记录,这可以反映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时长。
7.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例如同事的证言、工作场所的照片或视频等。
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1.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2.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监察受理后如何处理
劳动监察案件的处理程序如下: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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