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邻居陈某因为被他人打伤引起纠纷,在法院开庭,作为目击证人,法院通知我出庭作证。为此,我向公司主管负责人请了一天假。可到月底发工资时,我却发现公司扣了我一天的工资。公司领导说,同意你请假并不代表不要扣你工资。请问,单位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读者:江必林
江必林读者:
首先,可以肯定地告诉你,你们公司扣你工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工会活动、选举活动、出庭作证等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涉。而《劳动法》51条则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从这个角度来说,依法出庭作证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依法出庭作证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而且,你是在征得公司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才请假的,并不是无故旷工。因此,你公司扣你工资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发或向劳动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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