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本人,不得无故扣减或拖延,欠薪行为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侵犯了本应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单位欠薪,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执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发包人逾期不改正的,工人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拖欠工资金额的50%-100%(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条例第26条)
雇主不合理的拖欠工资并不侵犯财产所有权。对于雇主不合理的拖欠工资,工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和申请人身份证副本1份;相关证据和证据清单的副本2份;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北京不需要登记信息)
2.仲裁委员会应在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给予双方一段证明期,另一方一段抗辩期;然后举行法庭听证会,然后在你们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仲裁应当在60日内结束;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得延误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
劳动法第50条,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三)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三)经济补偿标准和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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