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年休假属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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