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到2013年了,你的年休假休完了吗?过了2012年,剩余的年休假就无法累积了,也就浪费了,过年前给各位员工提个醒:还没休完年休假就就好好利用2012剩余的时间去休假了,这是属于我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千万不要抛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管是外企、民企,还是政府机关、国企,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带薪假期,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尽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据记者了解,许多地方都还面临着带薪年休假落实难的问题。
对此,有专家分析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利出发,年休假的执行应秉持应休尽休的原则。但有时由于工作需要,时间安排不过来,根本就脱不开身,所以他们会主动放弃休假。
另一方面,很多人舍不得轻易用年休假,考虑到父母年纪大,子女又小,请假要影响工资,这时可以用年休假来抵,这样就造成了年假都聚集到年底一起休,可是到了年底,各种总结、规划的工作特别多,领导们都希望部门里的同事年假能轮着休,避免一下子集中休假,人员紧张,这时候,即使有想休假的心,估计也没有轮到休假的机会了。
我们认为,从职工自身的角度出发,还是提倡时间挤一挤总会有的。正如Ymmy所说,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该享受、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权益,我们应当为自己的权益发声。
附:带薪年休假的享有范围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补偿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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