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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