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脱产培训的名义剥夺了我们的飞行权,让我们每月领800元的最低保障金。”17日上午,新华航空公司21名乘务员把航空公司推上(北京)顺义法院被告席,指称资方以不公的方式变相裁汰他们这些业绩良好的乘务员。而新华航空公司称公司只是受全球经济影响调整了飞行计划。
起诉新华航空公司的21名乘务员都在20岁到27岁,其中有18人是空姐,很多人一大早就穿着公司的制服来到法庭。原告介绍说,去年3月,公司所有乘务员被通知参加英语口语测试。测评之后,公司未公布测评结果。
去年8月,公司通知包括21名原告在内的91名乘务员进行乘务员综合素质再考核,称如果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按不能胜任工作予以处置。这些乘务员非常困惑,因为他们中很多人在当年的业绩考核中排名靠前,不少人获得过公司各种表彰、奖励,经常被安排精品航线飞行任务。
“公司无故认定我们不合格,并人为强制再考核,把我们作为不胜任职位人员及富余人员,减薪脱产安排进培训班。”乘务员一方认为,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的情况下,让合格的乘务员脱离工作岗位,擅自剥夺他们的劳动权利,这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他们要求航空公司停止无理培训,安排飞行任务。
一名空姐告诉记者,新华航空被海航合并后,她们一直飞海航的航班,有飞行任务时月收入上万元,而现在每周去公司签到两次,公司发给她最低保障金800元。公司要求他们转岗到地面,但只有部分人同意了,不少人只能待岗。而公司新招募的乘务员薪酬只是她们曾经薪酬的五分之一。
新华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当庭否认原告的说法,称公司并没有解除乘务员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变更工作岗位。
在此前的劳动仲裁中,新华航空公司辩称,公司从来没有取消乘务员的飞行资格,飞行资格和执行飞行任务是两个概念。公司享有安排工作的自主权,有飞行资格的乘务员是否执行飞行任务及怎样执行飞行任务,是公司根据飞行任务的需要目的自主安排的。受到全球经济及燃油的影响,公司对飞行计划有所调整。从去年9月起,部分乘务员参加了公司的乘务员综合素质培训,因此没有执行飞行任务,但并不表明是取消了飞行资格。因此,乘务员要求恢复飞行资格的请求无法成立。
对于乘务员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新华航空公司认为乘务员工资中的小时费是指实际执行飞行任务的所得,但自乘务员参加脱岗培训,后提起仲裁,没有执行飞行任务,因此不需要支付小时费。
空姐集体讨百万工资新华航空违法降薪
新华航空公司调整飞行计划,安排21名空姐脱产培训,由此导致这些空姐收入由原来月万元降至800元。21人集体将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日前判决新华航空公司支付21名空姐总计100万元工资。
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企业的降薪、裁员是企业内部的决定,法律以及社会无法干涉。这个案例让人看到企业对员工的降薪、裁撤行为同样要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实行。那么,如何认定企业的降薪、裁员行为是否合理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国之声连线北京律师协会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吴颖萍律师。
主持人:新华航空一审败诉的一大原因,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如何客观地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吴颖萍:不胜任应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公司要有胜任的标准,比如说通过职位描述、岗位说明等把岗位标准固定下来。第二,要把岗位职责或胜任标准送达给员工,员工要知晓。第三,公司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有些行为不能达到岗位标准。至少要具备这三条,才能确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
如果不胜任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如果劳动者在培训或调岗以后仍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许多企业都会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安排员工培训,变相降薪。依照法律,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
吴颖萍:如果由于经济原因送员工培训,这是特定的背景,但一定要与工会及职工协商,获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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