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董某已在公司入职满一年,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董某可享有5天年假。董某后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休假3天。事后公司以违反休假程序为由,认定董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对董某处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公司是否需要补偿董某第一年未休的年假?
律师说法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董某未按单位流程请假,其行为属于旷工行为,因此单位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董某入职的第一年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因此公司可不予支付年休假补偿。
3、员工在申请年休假时,要按单位要求的流程进行休假并留存好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以免出现旷工的风险。
4、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关流程,用以员工申请休假的审批,以免员工出现集中休假耽误工作的情况。对于未按规定休假的员工,可按制度做相应的处理。
5、用人单位若不能安排职工进行年休假,应给与员工三倍工资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5、若职工提出自愿放弃年假,必须进行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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