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1【怀疑员工造假“泡病假”公司无证据炒人成被告】
陈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至2013年12月,而2013年10月,陈某从医院开具一张“严重乙型肝炎,建议休假治疗”的证明,并指出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期间,他还不时向公司邮寄相关诊断证明。
公司认为,陈某的家人本身在医院工作,其病假条为通过熟人关系开具,遂要求陈某去医院复查。陈某拒绝复查后,公司认为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陈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
案例2【发现“患病”员工很健康申请查证却遭医院拒绝】
某公司员工李某向医院开具病假单,享受医疗期后,公司怀疑其有“泡病假”的嫌疑。于是,单位前往开病假单的医院查询,却被告知医院有义务对患者的情况予以保密,如果要查询相关材料,必须要有司法部门的调查令等才可查询。
面对医院的回答,单位只得作罢。而此后,单位发现李某正在另一家单位工作。单位当即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如何查证李某的病假单无从下手。
【律师说法】:如何应对员工作假泡病假
第一、员工在医疗期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公司是否可以在医疗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指出,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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