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夏系一食品加工厂工人,该厂2008年7、8月工资未发放,2009年10月份以后每月发放的工资都不足额,2010年12月工厂与小夏解除劳动合同。小夏向工厂索要未发的工资,该厂称现在资金紧张且需将小夏任职期间与厂方的账目核对清楚后再发放其工资。后小夏多次讨要,厂方始终
小夏系一食品加工厂工人,该厂2008年7、8月工资未发放,2009年10月份以后每月发放的工资都不足额,2010年12月工厂与小夏解除劳动合同。小夏向工厂索要未发的工资,该厂称现在资金紧张且需将小夏任职期间与厂方的账目核对清楚后再发放其工资。后小夏多次讨要,厂方始终答复资金紧张,等宽裕时再发放。小夏于2011年9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工厂支付工资,但不知道申请仲裁的时效过了没有,于是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工作人员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工厂2008年两月未发工资,2009年10月份以后不足额发放的工资,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申请仲裁时效应当自2010年12月小夏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小夏可以在今年12月前到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李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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