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资未领取,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3-07-03 22:12:21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谁在欺负“学生工”

前不久,教育部公开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作为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升级版,征求意见稿强调顶岗实习应当专业对口,并确保劳动安全。

征求意见稿重申,学生顶岗实习应当专业对口或相近;非专业学生不得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危险职业,不得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同时,顶岗实习不得超法定时限,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实,上述规定,在2007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就有,但由于无相应的问责及救济机制,形同一纸空文。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申这些要求,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问责和惩戒机制,恐无助于现实的改变。

在民工荒、用工难的大背景下,由中职生顶岗实习制度衍生而来的学生工问题,已经成为中职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

在此之前,由于中职教育重理论、轻技能,导致教育质量低下,广受诟病。此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成为主要解决思路。从2005年开始,主管部门多次要求中职教育做中学、做中教,在校学生最后一年需到企业顶岗实习,提高实践能力。

不过,现行政策要求企业承担起学生实习的责任,但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企业一度缺乏接收实习生的动力。但是,随着近年来用工荒在全国大范围蔓延,这一局面发生了变化。曾经被企业视作负担的实习生,摇身一变,成了最受欢迎的学生工。

在劳动力最缺乏的生产旺季,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合作,获得来源稳定、数量庞大的年轻劳动力。到了生产淡季,则可根据生产需要,灵活地让中职学校适时结束实习期,不仅无须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更不需要像解雇正式工人那样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用工模式,催生出了庞大的中介产业。学校与中介之间的利益输送,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有的学校甚至成立了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而最大的中介,则是地方政府。沿海一些大型企业内迁,迁入方的地方政府给予大量政策优惠,其中就包括对招工的保障。

招工指标在行政系统内部层层细分下划,一些省份的教育部门则通过发文的方式,要求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定向到指定企业实习。2010年8月,河南、山西等地即有教育厅搭桥、强制学生前往富士康实习的案例。

如此一来,在生产旺季,一些企业的学生工数量甚至超过了正式员工的数量。而这些本希望到企业学技术的学生,则成为了最为弱势的群体。

他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专业不对口,无论是学酒店管理、市场营销还是车床、数控,一律被安排在流水线上工作,完全无益于其专业技能的提升;另一方面,他们与正式的、成年工人一样劳动,却没有同等的薪酬待遇和劳动保障。由于企业与学校的双重管理和控制,学生既不能随意辞职用脚投票,也很难参与正式工人的集体行动。

2011年5月开始,贵阳国防学校近70名毕业生,因三年学无所成、且长期打工未得分文,向政府部门投诉母校,并拟启动司法程序。他们乃是学生工中最极端的案例——作为勤工俭学政策下的职高生,一入校即被送往工厂流水线,用工资抵扣学费,为学校打工三年,换回一张毫无实际用途的中职毕业证。

其实,回归顶岗实习制度本意,关键在于保证学生能在企业接受到有针对性、高质量的技能培训,且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目前,正是由于缺乏对学生工作权利和劳动保障的保护,顶岗实习最终异化为企业与学校合谋剥夺中职生的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必须让学生工重回学生本位,学校重归教书育人本职,政府回归公共服务本意。对学校而言,应真正对学生负责,并与企业博弈,提供优良的技术实践课程;对政府而言,则应监督协议的履行,并给予企业适当的政策扶持。

厘清这一框架并不复杂,背后却涉及中国行政、教育体制改革的诸多方面。切实可行的方案之一,乃是制定良好的规则和可诉讼、可执行的专门法律法规,厘清学校、企业的职能,切断利益输送。

在这些方面,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仍大有作为空间。而完善顶岗实习制度,把问责、救济机制落到实处,乃是改进学生工问题的第一步。(蓝方)

(财新网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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