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对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比全日制用工更为宽松的法律条文?
时间:2023-08-05 19:32:38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全日制就业仍占绝对主流的情况下,有必要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及其促进就业的积极意义,制定一些有利于这种就业形式发展的规定。因此,尽管可能带来一些风险,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仍作出了更加宽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救济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有权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试用期,也可以终止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样,对于劳动者来说,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通过这一规定获得救济的。此外,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不再需要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方式。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的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有区别的。主要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没有那么多条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全日制用工正在做的工作尚未做完,或是对对方正在做的工作不满意,则要慎重考虑,因为这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和赔偿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劳动者终止用工的另一个不同,是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不存在干完活取得报酬后再给一笔补偿费用的问题。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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