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和雇佣合同有以下区别:
1、标的物不同,合同标的物包含承包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雇佣合同的目标是雇主提供劳务本身;
2、双方的地位不同。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承包人在完成工作中是独立的。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应服从雇佣人的安排和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管理和管理之间的关系;
3、风险负担和责任不同;
4、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在合同中,由于合同的目标是工作结果,一般承包商在完成工作结果并交付给定制人后,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承包人与定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大多持续时间相对较短。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和雇员通常建立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1、管辖地的法院不同。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优先考虑合同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再考虑加工行为地法院,但买卖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实际履行地法院,再考虑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法院。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纠纷以加工行为地为主要管辖地,而买卖合同则主要以交货地确定管辖地,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法院的管辖权。
2、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除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要承担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结果责任。故在承揽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承担的结果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人如未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重作、修理等违约责任,而不承担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出卖人如不及时提供货物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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