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与承揽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重要且明显的差异性特征:
首先,在雇佣关系中,参与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承揽关系中的个体则包括承揽人和定作人;
其次,雇佣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需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作为回报,然而在承揽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承揽人应按期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而定作人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劳动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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