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效力:实现票据抗辩权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履行义务。但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
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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