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条件包括对象抗辩和与人抗辩。对象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原因的抗辩,包括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录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票据权有缺陷等。与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大多与票据的基本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条件包括哪些方面呢?首先,可以提到的是对象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原因的抗辩。任何持票人都可以提出这种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如果票据应记录的内容不足;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录的事项(如支付附有条件,记录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票据权有缺陷(如因欺诈、盗窃、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根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果票据没有到期,付款地点不一致。为票据所载权消灭或失效而进行的抗辩。如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票据债权等。票据权保全程序不足的抗辩。如果应该作为拒绝证书而不作为等。票据上有伪造、改变情况的抗辩。二、与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大多与票据的基本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票据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已经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抗辩。
票据抗辩的与人抗辩涉及哪些方面?
票据抗辩是指在票据纠纷中,持票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所提出的抗辩主张。这种抗辩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汇票的抗辩: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提出抗辩,主张汇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例如,持票人可以主张出票人签发的汇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或者背书人、承兑人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
2. 汇票的保全: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提出保全申请,主张保全汇票。例如,持票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汇票被转移或者损毁。
3. 汇票的诉讼: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提起诉讼,主张票据责任。例如,持票人可以主张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或者背书人、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总之,票据抗辩涉及到了汇票纠纷中的多个方面,包括汇票的抗辩、保全和诉讼。在票据纠纷中,持票人可以通过提出抗辩主张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则有义务保障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抗辩条件包括对象抗辩和与人抗辩。对象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原因的抗辩,包括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和票据权保全程序不足的抗辩。与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大多与票据的基本关系有关。在票据纠纷中,持票人可以通过提出抗辩主张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则有义务保障持票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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