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抗辩是什么意思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查看原文
2票据抗辩的种类
(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这种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包括两类:1.任何被请求人均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例如(1)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凡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票据本身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因为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而造成票据的无效是绝对的。当持票人以这种票据主张票据权利时,被请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辩权;(2)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对此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3)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4)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的抗辩;(5)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视为已经履行债务,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就此结束。(6)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这是有汇票和本票的债务人行使的、有时间性的抗辩权。只能对持票人要求...查看原文
3票据抗辩的内容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法》第13条第3款之规定,体现了票据抗辩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法的理由加以对抗,以否定权利人的权利主张的行为。就票据关系来说,票据权利人得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负有票据债务,正常情况下应当为履行债务之行为。但是,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者发现持票人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将使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会损害票据债务人利益,影响票据之流通与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给予其说不的权利,规定抗辩事由,维护票据债务人自己保护的权利。第二,抗辩以票据法规定的法定事由的存在为要件,有法定事由存在,也就是有了抗辩的事实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2条就此做了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查看原文
4票据抗辩的性质
票据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遵循商法的基本原理,同时,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也与民亭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票据的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有许多相通之处。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为基础,但又明显不同于民法上的抗辩。在民法中,出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依照民法抗辩权的原理,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对新债权人仍然有效,并且随债务本身而始终存在。而在票据法中;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性,适应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票据法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即票据受让人在从前手受让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受让该票据权利存在的抗辩事由,除法定特别事由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其义务。因此,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性质不同,其不同点在于:民法上的抗辩辫属于完全抗辩、继续抗辩,而票据抗辩则属于不完全抗辩、切断的抗辩、限制的抗辩。票据抗辩限制是票据抗辩中最突出的特点。...查看原文
5票据抗辩的情形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的种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6)票据瑕疵。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在票据被伪造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当持票人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2.对人抗辩的情形具体包括:(1)欠缺原因关系或者原因关系无效的抗辩。例如甲基于赌博欠债而向乙签发票据,则甲对乙...查看原文
6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限制,主要是指票据法上为保证票据债务人利益,促进票据安全流通,规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时,所受到的区别于债流转的抗辩事由的特殊的限制制度[i].对于物的抗辩事由,由于是基于物即票据自身的原因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得对所有的票据权利人主张抗辩。所以相对于物的抗辩来说,不存在抗辩的问题,这也是保护债权人所必须的,而对于人的抗辩事由却不同,所以票据抗辩的限制即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原因,不能用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1、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规则,即票据理论中的票据抗辩切断原理,反映了票据抗辩区别于一般民事抗辩的最显著的特点。如果在票据抗辩中不规定抗辩切断,即承认票据在流通中抗辩事由因流转而延续,则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无异,票据流通与一般民事债权让与也归于同一,从而使票据制度混同于一般民事债权证与制度。抗辩切断则使票据流通转让不论多少次,债务人的抗辩权也不会增多。针对我国来说,《票据法》13条第一款有了明确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查看原文
7如何行使票据抗辩权
有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由票据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基础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之间,票据义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其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这是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在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分别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里票据法使用的是不履行义务,当然仅指完全不履行,而不应包括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虽属票据纠纷,但B与A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B对A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权行使抗辩权。上述的观点从不同角度看各有其一定的理论性,票据是无因汇票,原则上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就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但这一原则并非无例外,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也非必然分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两者混为一谈,也不能无条件地将两者割裂。若票据经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面对的是授受票据的原当事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此时所产生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与...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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