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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种类有两种: 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2...
事由: (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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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物的抗辩:(1)票据无效。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如:有条件的委托或承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面大小写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间导致票据无效。(2)背书不连续。(3)除权判决后。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发生对人的抗辩情况下,票据本身是完全合法的,抗辩的理由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因素。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人的抗辩:(1)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2)欺诈。此时,受骗或者受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3)、捡拾。对于盗窃、捡拾的票据,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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