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什么是票据抗辩切断制度?

2021-10-27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内容:(1)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出票人是创建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多数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不足或有缺陷,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抗辩。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率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汇票的承兑人承兑后,不得以与发票人甲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向甲方提供的资金对抗。甲、乙之间没有提供资金的关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乙、丙的关系是票据关系(支付人乙承兑后成为承兑人,承担绝对的支付责任),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票据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解决,基础关系则属民法范畴,应依民法的规定处理。因此,此时的抗辩应限于承兑人乙和发票人甲之间,承兑人乙不得与发票人甲以外的发票人对抗。根据票据的无缘无故原则,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无论基础关系如何,都不会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承兑人对发票人的抗辩是基于基础关系的不足,无效或有缺陷,应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二)对持票人前手答辩的限制在票据多次背书转让中存在很多债务人的情况下,较早在票据上签字的人与之后在票据上签字的人称为前手,较后在票据上签字的人称为后手,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索赔权。持票人的前手是指持票人之前在票据上签字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索赔权,无论是直接前手还是间接前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发票人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发行本票和乙方,定期一个月后支付,过期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但甲方发行的本票转让给丙方。届时,丙方持有票向甲方索取支付时,发票人甲方不得在自己和丙方的前手乙方之间因未按约定交货而抗辩丙方。甲丙之间的关系是票据关系,与甲乙之间的基础关系没有关系。这一点与民法上债权的让与明显不同。民法上的债权转让,当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可以对抗转让人的事由。票据为分销证券,如果允许票据债务人与持有人前手的事由对抗持有人,票据的受让人将失去交易安全的保障,从而阻碍票据的分销。

相关法规

《票据法》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