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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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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抗辩权进行限制,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纵观中外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由于票据在流通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规定。《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接受票据的除外。所谓“除外”应理解为,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在票据关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利。而票据抗辩,则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 2、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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