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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022-04-17 1,649人已浏览
  • 祁广辉律师

    祁广辉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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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中止履行: 1、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的恶化; 2、对方当事人出现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以逃避债务; 3、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会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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