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法》第13条第3款之规定,体现了票据抗辩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法的理由加以对抗,以否定权利人的权利主张的行为。就票据关系来说,票据权利人得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负有票据债务,正常情况下应当为履行债务之行为。但是,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者发现持票人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将使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会损害票据债务人利益,影响票据之流通与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给予其说不的权利,规定抗辩事由,维护票据债务人自己保护的权利。
第二,抗辩以票据法规定的法定事由的存在为要件,有法定事由存在,也就是有了抗辩的事实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2条就此做了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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