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的条件主要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3、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4、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5、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如下:
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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