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一年后,因林某表现卓越,公司将其派往香港培训一年,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合同。林某培训后又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林某表示不再续签,但是公司提出,因为林某已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合同,而服务期合同还有四年才届满,所以林某不能因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离职,但林某表示,其在公司的工作期限约定,只看劳动合同,不看其他,于是与公司发生了纠纷。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林某来说,虽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由于双方之间另行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尚未届满,因此,公司可以要求林某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直到服务期协议期限届满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到期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去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
f、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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