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签订的十年服务期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吴小姐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看来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理由,因此,应以哪个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上述规定说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将立即终止。根据协商一致续签合同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问题是双方之间存在服务期。虽然《劳动法》对服务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由雇主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工人的服务期限。”上述规定是明确的:在企业投资培训职工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职工就服务期限达成协议。一旦工人接受培训并签署服务期协议,他们必须在服务期内严格履行其义务,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服务期限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间。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放弃剩余服务期限要求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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