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工程公司项目副经理李某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讼。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延庆法院日前审理后认定李先生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属实,且解除劳动关系已通过公司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并得到工会同意程序合法,据此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李先生自2008年起任北京一工程公司项目副经理,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其中包括雇工人数的安排等。
2009年6月,在李先生负责管理的一个项目中,公司共支付工人工资等人工费200余万元,大大超过了预算。工程结束后,公司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李先生负责管理的项目人工费进行鉴定,结论为人工费为130余万元,实际超支70万元。2010年7月8日,工程公司经过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决定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
李先生离开单位后起诉至延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无效。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李先生曾于2010年3月5日在自我认责书中承认,由于其管理不当和不负责任,造成了人员工资超支,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工程公司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过了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并得到了工会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先生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70万元损失,已属严重失职,且公司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合理合法,据此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7月8日解除。
判决后李先生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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