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观点和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员工自愿加班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也是违法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与工会和工人协商。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上述工时标准表明,除实行非正常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外,企业安排员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不超过3小时,显然是违法的。上述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比加班时间多1小时,当然应该由劳动监察部门来处理,公司之所以有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对“如果员工自愿,他们不会违反法律”。他们认为,只要员工签字,双方都有协议,《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无效劳动合同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企业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加班,也是违法的
工时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上述一名工人因疲劳而受伤,这也是对工人的一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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