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合法。只要员工工资了相应时间,就应该给相应的工资。和公司亏损不亏损无关的。用人单位为捐赠强扣工资违法,一些单位借公益募捐活动名义,扣除员工工资进行捐款。要注意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公益捐款应由职工自行决定,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强行扣除职工的工资。所以,但凡是有强迫性质的要求捐款都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利拒绝。员工辞职,单位就扣员工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辞职,而故意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工作绩效未达标,单位扣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以员工未达标克扣工资也是违法的。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实质和危害
从会计的角度分析,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本质上是一种会计处理程序,并无实际的资金的变动。从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栏看,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是所有者权益栏下资本公积金的减少、法定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的数量调整而已。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后公司日后利润分配创造了条件,因此,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实质上构成了利润分配。前述化腐朽为神奇的案例中涉案公司正是在利润分配环节上进行了财务操作,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方式迅速实现扭亏为盈。试想,如果许可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同时又不要求资本公积金在当年利润、盈余公积无法弥补公司亏损之后来弥补,那么也就是说公司无须用利润和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全部用于分配了。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对公司以及整个市场有负面影响。首先,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难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这一点十分浅显,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票的溢价发行积累了相当的资本公积金,这是如果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不仅无法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也鼓励了公司经营团队的不思进取,对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第二,从税务环节上讲,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后,就会导致公司无法享受由于亏损带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更为不利的是公司按照盈利纳税直接导致了公司的现金流出,从而消弱公司的经营能力。第三,由于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实质上是变相的利润分配,相当于资本的收回,这样无疑缩小了企业的资本规模,必将损害公司的财产基础和信用基础。第四,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使得以增加每股收益为目的的资产重组频频发生,为二次市场的操纵创造了条件,破坏了市场公平性。
正是由于上述的危害性,公司法对资本公积金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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