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
一等伤残:我的工资×27;继发残疾:个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个人工资×23;4级残疾:个人工资×21;5级残疾:个人工资×18;6级残疾:个人工资×16;七级伤残:个人工资×13;八级伤残:个人工资×11;九级伤残:个人工资×9;10级残疾:个人工资×7.
二级、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个人工资×90%;继发残疾:个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个人工资×80%;4级残疾:个人工资×75%;5级残疾:个人工资×70%;6级残疾:个人工资×60%。
注: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3)个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我的工资低于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个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确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找到
4.停工期间的工资和保留工资。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节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主流做法是根据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
5.停工期间的护理和保留工资
如果单位没有安排护理,单位支付护理费
6.伤残评定后的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50%;大多数人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40%;生活不能自理的部分:社会平均工资×30%。
7.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食宿费,以及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的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的工伤救治所需费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超过内容和服务标准的,受伤职工仍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应对的方式不尽相同,大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康复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符合要求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工伤复发处理的标准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家属抚恤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死亡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丧葬津贴:当地社会工资×6;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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