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特别关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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