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间接证明功能的证据。这种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事实。间接证据的对称性是直接证据,每一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的,核实的。必须检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否符合法律规定,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验证。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内在联系,必须有足够的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完整、严格的证明体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没有矛盾。间接证据的认证制度必须足以排除别的可能性,得出被告有罪的唯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判决的严重性高于民事判决,对证据的认证要求较高。
什么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间接证明功能的证据。这种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事实。直接证据的对称性是间接证据,每一个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的,核实的。必须检查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否符合法律规定,每一个直接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验证。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内在联系,必须有足够的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完整、严格的证明体系,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没有矛盾。直接证据的认证制度必须足以排除别的可能性,得出被告有罪的唯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判决的严重性高于民事判决,对证据的认证要求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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