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分类。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其他证据的依赖性和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直接性。二是证据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指向案件事实的能力,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其证明方式可以是言辞证据、实物证据等。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推理和分析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其证明方式可以是书证、证人证言等。
在法律依据方面,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而在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要求。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需要注意分类的范围、证据的证明方式和证据的法律依据。同时,还需要了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以便正确地区分和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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