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分类方法。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理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需要注意分类的范围、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证据的来源等因素。同时,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运用规则上也有所不同,如严禁刑讯遏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及间接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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