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需要注意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可以佐证的证据有能够证明借款的银行付款凭证、电话录音等。综上所述,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其法律性质和佐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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