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历史档案材料、真实有效的公文、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公证文书、登记文件、其证明力一般高地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评价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提问,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未能出庭的作证鉴定人、勘验人、证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
(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5)数个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证人的智力、品行、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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