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其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劳动法》所规定的几大原则,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形式合法、内容合法。
(1)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2)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双方主体在签约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违法而无效,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外,还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鉴证,方能生效。
(5)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自愿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
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均不符合自愿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平等是自愿的基础和条件,自愿是平等的表现,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基本条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见表达,处于自愿而签订。
3.协商一致原则。
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都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也应如实说明。
《劳动法》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的几大原则。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好的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般包括确定合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两个阶段,我国对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内容都同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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