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分类的范围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余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但对量刑有作用的证据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
2、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3、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证据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对立或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否定发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清楚了。2、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它可以是7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它并不要求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3、肯定性直接证据的使用是关系到被告人定罪和处刑的大问题,所以,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1、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断。所以,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3、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材料。
具体而言,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2、间接证据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3、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4、必要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较多的案件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存在,但有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缺乏直接证据,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必须查明其联系的性质和方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对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等所有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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