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会计法的规定明确了审核原始凭证所应遵循的法定规则,主要有三项内容:
首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送交的原始凭证必须进行审核,这是一项法定职责。
第二,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判断是否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季节、经办负责人员、数量和单位、业务的程序和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2)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主要审核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以及是否符合节约原则等。
(3)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应填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主管人员是否审批同意等。
(4)正确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这是法律赋予审核人员的拒绝权。同时,审核人员还应将此情况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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