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
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对回避程序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的回避,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
回避是一项司法制度,在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为了体现案件的公平性,与案件相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如果是行政首长,应该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决定怎么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回避,上级批准之后才可回避。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的调查。
《会计法》中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故意销毁会计报告的行为,一般是可能涉及到隐匿犯罪事实或者销毁犯罪证据的行为,相关情况显然是对到司法审理造成了严重的扰乱,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上述不同的情节来进行判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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