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建国以来延续下来的单位保障制度,主要措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种制度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范围内还在实施。国有企业单位如果没有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也实行这一制度。
第二种是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是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1%左右),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这种制度主要在城镇企业中实施。如果生育职工的所在单位参加了当地社会保险统筹,女职工生育后,职工本人、家属或者单位有关人员就可以携带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
即使有的企业妇女职工较少,也应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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