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28 16:51:01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协商流程。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另一方应在5日内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超过5日不回应视为拒绝协商),双方书面约定协商期限。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二)协商期限。协商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三)协商代表。职工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还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四)法律效果。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五)程序衔接。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劳动争议的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核心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为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不同追求产生种种争议,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为您整理了劳动人事纠纷中关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和仲裁制度相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生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12月17日生效)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年1月1日生效)等法律法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协商、不愿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调解协议未获履行的情况下,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尽量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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